查「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附表九「子女教育補助表」說明二、規定:「申請期限:當學年上學期於10月25日前、下學期於4月10日前向本機關或學校申請。」說明五並規定相關不得申請子女教育補助之情形(按:如全免或減免學雜費【含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學費補助】、已領取其他政府提供之獎【補】助、「拉近公私立學校學雜費差距及其配套措施方案」……等)。為利勾稽查核作業及避免申請人重複請領政府各類助學金,各機關(構)、學校承辦單位及人員應告知申請人上開規定之申請期限並確實查核其是否有上開補助表說明五不得申請之情形。